26年前調解的民事案件,鳳縣法院執行回90箱共計1080瓶劍南春酒,在給了當事人2箱後,剩餘88箱26年裡都未給當事人。昨日,本報對此進行報道後,鳳縣法院回應稱,酒早已被變賣,但由於這批酒涉嫌假冒劍南春,只賣了4000元,變賣款被縣財政收繳,也未遲遲返還當事人。涉嫌的假酒本不能入市銷售,緣何法院自己卻進行了變賣?法院給出的理由是:“酒不好保存,變賣後錢好保存。”
  當事人
  法院兩天來家4次 讓提條件看咋解決
   昨日下午,記者再次來到鳳縣雙石鋪鎮張鐵成家,他說,從記者介入調查後,4月16日、17日,法院先後4次派人來他家向他瞭解情況,並道歉表示:讓他提條件,看咋解決。
   張鐵成說,就想要回88箱(每箱12瓶)劍南春,但對方沒有答應。他也清楚,再找回這88箱1056瓶劍南春白酒的可能性不大。“因上世紀八十年代產的方瓶劍南春早已不生產了,當時一瓶11元左右,按照目前的拍賣價,1056瓶價值得上百萬。”張鐵成說,如果要不回這些白酒,他會考慮起訴鳳縣法院。
  法院
  白酒被陸續變賣 款項被收繳
   “法院沒有及時返還執行款,是我們的失誤。”昨日,鳳縣法院副院長申劍說,1995年張鐵成到法院來過一次,當時民事庭庭長譚某給他出具了一張蓋有法院公章的便筏證明(昨日報道時當事人稱為1998年,昨日經雙方核實確定為1995年12月4日),便筏上確實明確說明,法院將扣押的劍南春酒變賣後與楊××案件處理完一併執行。
   申劍說,1995年由於案件還未辦結,所以讓張鐵成等消息。隨後,法院便將這批白酒陸續變賣了。“一開始少量賣了一些,但根據反饋回來的信息,這些酒不是劍南春。”申劍說,懷疑這批酒是把低檔酒灌裝在了高檔酒瓶里。直至1997年,他們才將這批酒賣完,共得變賣款4000元,並存在了譚某的個人賬戶上。1997年在審計時因違反財務制度,被收繳縣財政。
   昨日,記者在鳳縣審計局相關文件中看到,確有鳳縣法院“一批88箱劍南春變賣執行款”,款額4000元。
  紀檢部門
  如涉及腐敗瀆職 將依法嚴處
   昨日,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委書記田平安說,如果此案件背後涉及腐敗問題或失職瀆職、違紀違法等行為,他們將嚴肅查處。
   昨日,鳳縣法院給本報發函稱,1988年承辦人譚某在達成調解後,將90箱簡裝劍南春酒扣押回鳳縣法院,後因酒品質量發生爭議,未及時移交,88箱酒經法院持續多年變賣得款4000元。譚某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,將存單交民庭內勤保管。該款項1997年4月17日被鳳縣監察局以違反財經紀律為由予以收繳。扣押88箱酒未及時交付張鐵成的原因是,該批白酒涉嫌假冒商品,不得進入市場銷售流通,按照法律規定不能返還當事人,不得拍賣,後經法院數年變賣得款4000元。
  事件疑點
  1到底是不是假冒劍南春?
   針對鳳縣法院“假冒劍南春”的說法,張鐵成說,“不可能因為法院一句話,我的酒就成了假酒。”
   對此,4月16日,該案被告——原鳳縣雙石鋪鄉(現已撤鄉並鎮)聯合貿易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,當時他們公司眾多生意中就有白酒貿易,當年的90箱劍南春白酒是從四川劍南春酒廠購買的,一直沒出售,後來直接被法院從倉庫拉走,是方瓶的劍南春,記者從網上查找到那款白酒圖片,劉某確認無誤。昨日,記者針對法院稱該批酒涉嫌假冒一說,再次向劉某核實時,他含糊其辭稱:“時間太久了,都忘了……”
   昨日下午5時許,記者再次聯繫鳳縣法院副院長申劍時,他說:“假冒劍南春酒,應該是涉嫌假冒,這樣說更合適。”
  2為何不及時給付,非要變現?
   對於這批酒法院為何沒有及時交付給當事人張鐵成,後又變現的原因,昨晚8時許,鳳縣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稱,因當年張鐵成與一公司及楊某間存在三角債務關係。此外,這批酒涉嫌假冒劍南春之嫌,所以沒有給張鐵成酒,而是要等到變賣後,將這起三角經濟糾紛做一併處理。
  3涉嫌假酒不得入市銷售,為何法院還賣?
   在給本報的回函中,法院明確說明,該批白酒涉嫌假冒商品,不得進入市場銷售流通,為何法院又自行賣出了?該負責人表示,之所以明知涉嫌假酒還變賣,是因為“酒不好保存,變賣後錢好保存。”
   本組稿件由本報記者 周金柱 實習記者 張寶龍採寫
  (原標題:酒呢?法院稱變賣了 錢呢?縣財政收繳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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